

近日,有网友反映亳州市法院判决违反民事代理制度。亳州市谯城区政府将涉案土地确权给自行杜撰出来的组织——五马镇农民集体,这个五马农民集体是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谯城区政府将涉案土地的民事权利交五马镇政府代理,五马镇政府代行涉案土地的所有权。这种“强奸代理权”违反民事代理制度原理。
代理制度渐渐完善的新中国,代理在日常生活中也越发得平常,这种行为逐渐深入到民事活动的各个方面;谯城区政府及其此事的经办人不具有任何民事代理知识,而亳州市中级法院盲目维持谯城区政府的土地确权决定,充当谯城区政府的“打手”和“帮凶”,居然维持毫无民事代理知识的确权文书。
另外,网友还反映亳州市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亳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适用《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前,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土地,乡(镇)办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办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本案中,由于不存在乡镇农民集体组织——五马镇农民集体,所以,亳州市法院适用《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就丧失了适用此条款的基础。强行适用该条规定,就是极大地错误。但是,在谯城区政府的确权决定中,另外适用《安徽省国土地资源厅关于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皖国土资【2010】213号)四(二):“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为行使。
网友爆料称,法院受理程序违法。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机关是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案件受理,也应该是政府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应该是具体办案的机构。例如,谯城区法院受理任何案件,都应该分到各业务庭办理,但是,任何法律文书,不能以各业务庭的名义出具,无论是判决裁定和通知书。另外,第三人的代理人参与土地确权案件的调查等活动,严重违法。